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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少年觀護所業務重點在鑑別調查,以供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之參考,其收容期間
    甚短,難達矯治之功能,故刪除該條後段有關矯治之任務,以符實際。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為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