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4
現在位置: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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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9 條
接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少年觀 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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