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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9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參照羈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教導組組長修正為少年觀護所所長。 三、文字修正,並將接見時間延長。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