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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5 條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
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