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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5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實務上收容少年之飲食,均由所供應,爰予修正。
三、增定依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第六十條之規定,受裁定負擔
    教養費用者,其已先由少年觀護所供應飲食等之費用時,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