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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5 條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
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5 條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
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25 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25 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礙於案情
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主任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