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 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礙於案情 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主任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