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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8 條
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
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
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