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 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 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 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 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 檢查身體、衣物。 四 指定所房並編號。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