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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
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
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