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 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 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 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 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 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備 。
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 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僅回復當月縮短之日數;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 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通知本人,並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備 。
有期徒刑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於依法假釋時,應依其縮短後 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其經撤銷者,並回復縮減前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