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一 受刑人應否縮短刑期,應依其當月之考核結果而定,受刑人當月如有不守規律之 情形,則當月不予縮短刑期。爰將本條第一項前段「回復當月縮短之日數」一語 ,修正為「當月不縮短刑期」。 二 本條第二項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