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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15 條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民國 67 年 05 月 26 日
一  受刑人應否縮短刑期,應依其當月之考核結果而定,受刑人當月如有不守規律之
    情形,則當月不予縮短刑期。爰將本條第一項前段「回復當月縮短之日數」一語
    ,修正為「當月不縮短刑期」。
二  本條第二項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