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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死刑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第 7 條
行刑人,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法警擔任。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
後,對於相關人員應予輔導或心理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