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辯護人外,其他依法指定、選任或受委任之律師, 或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經法院裁定禁 止接見之羈押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始得 辦理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