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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第 11 條
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
特定之區域。
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區管理輔導工作;指派
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被告管理
、輔導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輔導或其他
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看守所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所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
前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