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 特定之區域。 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區管理輔導工作;指派 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被告管理 、輔導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輔導或其他 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看守所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所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 前項事務。
容額在五百名以上之看守所,得設輔導區,成立輔導小組,分區推行輔導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