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79 條
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
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被告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看守所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得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
二十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