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如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應先依客觀事實審認是否構成 相關法規所定得施以懲罰之要件,如認構成要件該當施以懲罰時,應於違 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
各機關對收容人因違規事件施以區隔調查,請注意區隔期限,謹守最小侵 害原則,並應建立內部管考機制,依矯正機關區隔調查處理流程辦理
配合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與相關 實務意見,修訂「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 懲罰陳述意見書」、「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