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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79 條
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
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被告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看守所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得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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