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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39 條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
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
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
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
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