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27
現在位置:
羈押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3 條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2
行政函釋
3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4
立法理由
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