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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09.11.04
要  旨: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
2.
發文日期:076.04.01
要  旨:
第一則
偵查中羈押之刑事被告,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準用監獄行刑法申請
反家探視之規定

第二則
法院開庭時,審判長為維護法庭秩序,對於有妨害法庭執行職務或其他不
當行為之人,裁定處分拘留在二日以上者,得交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3.
發文日期:073.10.23
要  旨:
最近有監獄受刑人之家屬利用郵寄「吉他」內夾藏鋸、刀等違禁物品,嚴
重影響監獄之安全,「吉他」雖屬樂器,惟其體積龐大,如任令收容人持
入場舍,有礙內務整理及檢查,亦影響舍房之秩序。嗣後該項樂器如有需
要可由各機關酌購置於康樂室,收容人不得自備,對各監所內收容人現有
之「吉他」,應即清查予以保管或通知其家屬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