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07 條
看守所收受前條通知書後,應立即釋放被告,釋放前應與入所時所建立之
人別辨識資料核對明確。
法院或檢察官當庭釋放被告者,應即通知看守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