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48 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
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
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