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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
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
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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