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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5 條
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
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
看。
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
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受刑人生活作息,或監獄管理、教化、安全之
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