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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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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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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8
八、被告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七條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聲請再執行羈押。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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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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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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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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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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