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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8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一、配合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權之規定,「再行」修正為「聲請再執行」。
二、點次調整為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