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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8
八、被告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七條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聲請再執行羈押。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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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被告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十七條所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