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理由聲請羈押者,應於卷內以 書面載明足認其有串供串證之具體事實,例如尚有共犯或證人待訊, 在案情上有勾串之虞等事實。經裁定羈押後,應迅速傳訊共犯或證人 ,調查完畢,認無串供串證之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 項、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