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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7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一、配合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權之規定,「羈押」修正為「聲請羈押」。並將原規定
    「立即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修正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本點係就串證之虞所為之規定,故不及於其他羈押原因消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