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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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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8
八 檢察官於煙毒犯裁定勒戒前,將煙毒犯送勒戒處所觀察者,準用前項 規定 (移送書及所附簡覆表格式如附件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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