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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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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偵查中運用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制度準用之規定
    檢察官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之案件,準
    用本方案之規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已進行醫療調處之案件,仍準用本
    方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