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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3
參、偵查中運用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制度準用之規定
    檢察官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之案件,準
    用本方案之規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已進行醫療調處之案件,仍準用本
    方案之規定。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3
參、偵查中運用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調處制度準用之規定
    檢察官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調處之案件,準用本
    方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