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45
四十五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署或本組檢察官「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未結」案件,如已善盡稽催督導責任
        者,免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