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其 性質為因偵查、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 ,各檢察機關檢察官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執行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項所稱偵查中案件,指經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開始偵查,尚未 偵查終結之案件。所稱執行中案件,指由軍事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後,由軍事機關開始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