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86年 4月間犯A罪 (竊盜) ,經普通法院第二審於87.9.23 判處 徒刑四月並即確定;另於87年 2月間犯B罪 (妨害兵役) ,經軍事終審法 院於87.11.2 判處徒刑三月,並於88.1.18 確定,嗣軍法機關於88.10.22 將B案移送該管普通法院一審檢察官執行,則該二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時 ,究應由普通法院第二審受理抑或由軍法機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