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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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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刑事案件宜由交通事故發生地之檢察署管轄。但被告、被害人均
    在他檢察署管轄區,而本轄區內有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者,得移由他
    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