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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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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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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7
七、執行獲案槍枝刀械銷燬,應由機械修理廠及臺高檢共同派員監燬,並 由臺高檢指派檢察官主持,逐一清點無訛後,製作銷燬紀錄(格式如 附件三)。
圖表附件:
附件三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執行銷燬槍枝刀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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