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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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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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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3
三、有關獲案槍枝刀械之保管、銷燬、設置銷燬場所及設備等事項,由法 務部委託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機械修理廠)辦理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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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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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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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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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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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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