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16
十六、偵辦貪污案件,對於政府機關實施搜索前,應先請求該機關提出或
      交付所需證物;如認有搜索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及本部函頒之檢
      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