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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偵辦貪污案件,對於政府機關實施搜索前,應先請求該機關提出或
      交付所需證物;如認有搜索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及本部函頒之檢
      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16
十六  偵辦貪污案件,對於政府機關實施搜索前,應先請求該機關提出或
      交付所需證物;如認有搜索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及本部函頒之檢
      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