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 ,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 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 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 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