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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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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
      ,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
      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
      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
      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