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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
      ,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
      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
      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
      務員。
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13
十三  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
      ,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
      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
      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
      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