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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