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10
十、被告在檢察署所在地無法覓保,經准許在鄉區覓保者,得由承辦檢察 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就近辦理對保手續,並將電話 囑託情形,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圖表附件:
附件五 檢察署被告電話查保登記簿.PDF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