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國家賠償業務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協助事項:「賠議協」 。 (二)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協助事項:「賠訴協」。 (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之事件:「賠議」。 (四)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之事件:「賠議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