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少年刑事案件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但於檢察官受理後已滿二十歲之偵查案件:「少偵」。 (二)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相牽連之偵查案件:「少連偵」。 (三)檢察官受理少年刑事執行案件:「少刑執」。 (四)其他由檢察官處理之少年案件:「少他」(執行案件「少執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