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利益迴避) 檢察官辦理案件,如發現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與該案件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 應迴避處理該案件。但刑事訴訟法有特定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