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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8
八   (利益迴避) 
    檢察官辦理案件,如發現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與該案件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
    應迴避處理該案件。但刑事訴訟法有特定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8
八   (利益迴避) 
    檢察官辦理案件,如發現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與該案件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
    應迴避處理該案件。但刑事訴訟法有特定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