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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21
二十一   (充實新知)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並隨時充實辦案所需知識技能,以掌握社會
        動向及最新犯罪型態,打擊犯罪。